“低能量”食品虛標成分 熱量超國家標準近十倍 法院判銷售方退貨款并支付賠償金
聲稱可進行體重管理的“低熱量”食品,實際上每百克所含能量竟達1583.6千焦,遠高于國家標準。為此,消費者將銷售這一產品的超市告上法庭。日前,黃浦區法院作出判決,超市應退還貨款138元并支付賠償金1380元。宣判后超市提出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
【案情回放】
顏先生在上海某超市購買了一盒“體重管理替餐奶昔”。產品外包裝標注顯示,產品為低熱量食品。同時,營養成分表中標注每份(55克)含“能量871千焦、蛋白質19.6克、脂肪2.3克”等。
查閱資料后顏先生發現,按照《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》國家標準,能量含量水平不高于每百克170千焦的固體食品才可稱為“低能量”。比照這一標準,可以算出這種替餐奶昔每百克所含熱量為1583.6千焦,是國家標準的近10倍。
于是,顏先生向工商部門投訴。工商部門予以相應行政處罰。之后,超市并沒有就退款和賠償給出任何說法。為此,顏先生將超市告上法庭。他認為,超市應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規定退還購物款138元并按商品價款的十倍賠償。庭審中超市方人員辯稱,該產品具有完整的進口報關和檢驗檢疫證明,完全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,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。超市也履行了食品經營企業所應承擔的進貨查驗義務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食品安全標準涵蓋與食品安全、營養有關的標簽、說明書。食品、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載明內容不符的,不得上市銷售。系爭食品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,超市作為銷售者依法應對消費者予以賠償。
【以案說法】
問:系爭食品是否屬于不符合食安標準的食品?答:系爭食品以“體重管理”、“低熱量”作為產品特點,其熱量值已成為產品的關鍵指標之一?,F根據產品標簽換算后的能量值遠超低能量食品的國家標準,故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。
問:超市是否屬于明知故犯?
答:被告作為銷售商,有義務也有能力識別其銷售的食品與外包裝、標簽內容是否相符,防止相關違法違規產品流入市場。本案中,超市未盡到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,應認定其銷售行為屬明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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